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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类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外地参加的职工医疗保险可否转回来?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是怎样规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城乡居民社...
问: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问:
外地参加的职工医疗保险可否转回来?
答: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医疗保险关系可以随本人转移,在外地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提醒注意:请参保地出具缴费凭证。

问:
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是怎样规定的?
答: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我区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在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就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国家规定年限。

问: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400元/年,提倡、鼓励按800元、1000元及1000元以上标准缴费。满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最高不得高于50000元

问: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哪些?
答:

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问:
如何办理正常退休程序?
答:
1.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和职工档案等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科进行初审;2.将初审的材料报社会保险管理处,计算退休待遇,符合条件的即日办理退休手续;3.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凭批准的《退休审批表》办理参保人员退休手续,核发《职工退休养老证》,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问: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
答: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15年以上。

问: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答: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3.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问:
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享受怎样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答: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是: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
退休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答:
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的,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2.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怎样筹集的?
答: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目前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要参加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问:
养老金是怎么构成的?
答:
退休人员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问:
企业职工如何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答:

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填写《企业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名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问: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

根据省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的区间,依据本人的工资性收入确定。

问:
养老保险费缴费如何计算?
答:
养老保险费按照省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区间。依据参保者的工资乘28%(其中20%由单位缴纳,8%由单位代扣,本人缴纳),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乘20%,全部由本人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12%由雇主缴纳,8%本人缴纳)。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止,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问:
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吗?
答:
参保人员离开原参保地,异地就业,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到新参保地。在原参保地开具缴费凭证,全国范围内可互转。

问:
哪些人应当或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强制参保为原则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如《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问:
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城乡劳动者有培训意向的可携《就业创业证》到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或其他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工种有:缝纫、电工、焊工、月嫂、育婴师、办公自动化、计算机辅助设计以及创业培训等,培训后免费推荐就业。

问:
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抚恤金如何领取?
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问: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况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中断原因消失后,可以恢复领取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且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问:
职工失业后,能否回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答:
可以。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本人要求到迁入地享受的,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参保人员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以及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跨本省行政区域迁移户籍或者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地区之间有关协议办理。

问: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问:
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问:
哪些人员属于就业困难对象?怎样认定?
答:
1.就业困难对象必须是本区户籍,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转移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七类人员:(1)城镇“4050”人员:男满5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民政部门的核发的有效证件,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3)“双零”家庭人员。①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本区城镇2人及以上家庭中,没有1个实现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财产性收入的家庭。城镇双失业、单亲家庭(2人以上)失业人员纳入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管理。②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经区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区农村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既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4)城镇特困职工家庭的失业人员。持有区总工会核发的有效证件的特困家庭中失业人员;(5)残疾人员。持有区残联核发的有效伤残证件的失业人员;(6)长期登记失业人员。①在本区范围内连续失业1年以上。②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③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④接受劳动部门2次以上就业服务,仍然没有实现就业;(7)被征地农民。①被征地范围属于城市规划区(撤村改社区居委会)。②持有土地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身份证明。2.就业困难对象的确认,实行本人申请,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受理、核实,区劳动就业管理处认定。(1)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照片和相关有效证件(证明)及规定的其它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淮阴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居住地和户籍地不同社区(乡镇)的,应向居住地社区(乡镇)确认盖章后,向户籍地社区(乡镇)申请;(2)审核。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材料、家庭情况和成员就业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在常驻地所属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张榜公布一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淮阴区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批;(3)审批。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作出认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的《就业创业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时间,签章确认,并及时反馈给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原因和理由,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问: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答:
包括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补贴两种。1.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时间及标准。企业在当年新增岗位中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申报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标准为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以最低缴费基数计算)2.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条件、时间及标准。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且申请之日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标准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以最低缴费基数计算)3.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流程单位、个人申请→社区调查、初审→公示→就业处审核→财政审核发放4.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材料:(1)《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名单;(3)《就业创业证》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材料;(4)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定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6)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证明材料;(7)个体工商户须另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8)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材料及灵活就业证明;(9)《社会保险费补贴汇总表》。

问:
《就业创业证》领取需要哪些条件和手续?
答: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户籍人员,可到区劳动就业管理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各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就业创业证》。个人办理《就业创业证》,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2张2寸照片。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创业证》,需携带职工的劳动合同、身份证、照片等资料。

问:
如何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
答: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问:
大学毕业后,户口还放在人才中心托管,如何换证?
答:

在找到工作前暂缓办证,待找到工作后把户口迁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后,再向当地派出所申领换证。